
明確污泥處理處置的責任主體
污泥處理處置問題的產生首先源于管理體制上的混亂,而管理體制的混亂首先是由于責任主體的缺位。污泥處理處置責任主體不明確,是制約污泥處理處置管理得以理順的關鍵因素。責任主體不明確有三個主要原因:一是傳統的污水處理廠并非一個民事法人主體,而是事業單位,是為政府義務fu務的附屬實施機構,無法獨立承擔有關責任;二是污泥處理處置沒有專門的經濟支撐體系,一般城市污水收費尚不足以維系運行,污泥處理運行費更無著落,使得責任被旁置;三是過分強調“資源化”技術路線,導致企業和政府把污泥處理處置作為有價值的資源,而非一種責任。目前在大部分城市,各地政府仍是污泥處理處置的責任主體。

我國污泥處理處置問題正日益受到重視,污泥標準的制、修訂工作不斷開展,相關體系也在不斷完善。但我國污泥標準體系缺少污泥處理處置環保標準這一重要的污泥標準類別,如污泥焚燒標準、污泥堆肥標準等,對指導污泥處理處置工作十分不利。構建和完善我國污泥標準體系要從污泥產生到處理處置的全過程著眼,不僅要進一步制、修訂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污泥泥質等產品標準
和監測分析等方法標準,還應大力加強污泥處理處置環保標準的制訂工作。
同時近年來還制定了污泥焚燒用泥質、污泥填埋用泥質等一系列泥質標準,但僅限于生產運行規范,僅對采用焚燒和填埋等處置方式的污泥的性質和用量做出了規定,并未對處置過程所產生的污染物控制做出規定。而且這些標準是一系列國家和行業推薦性標準,并非強制性要求。因此,在今后的污泥標準制、修訂工作中,應加快污泥土地利用、焚燒、填埋、建材利用等處理處置環保標準的制訂,進一步加強污泥監控和管理。

污泥是污水處理過程中殘留的含有有機物殘片、病原微生物、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是一種兼具污染性和資源性的固態或半固態物質。污泥具有污染性是指污泥中所含的重金屬、有機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質從污泥里釋放出來將會造成環境的二次污染。污泥具有資源性,是因為污泥中含有豐富氮、磷等營養元素,施肥于土壤能夠提高土壤的生物活性。污泥經過脫水后,具有一定的熱值,相關資料顯示,其熱值與煤的熱值差不多,燃燒提供熱量。但是,污泥進行焚燒處置時,污泥中所含的有毒有害物質可能釋放至空氣中,因此一定要對污染物的排放進行控制,否則對污染治理的效果將可能消除。